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991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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