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
注:若需要正式出版文本,请底部扫码咨询客服。
食典报订阅号
食典通服务号
客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