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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2972-2016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现行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7-04-01

标准摘要

1.1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1.2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1.3本标准可作为编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对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按照贯彻实施法律政策、方便农民群众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各县(市、区)依托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一县一处。

1.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仲裁功能及程序要求,并应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利用既有条件及已有设施,并考虑投资能力和发展需要。

1.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若需要正式出版文本,请底部扫码咨询客服。

代替标准

现行标准

修改单

国别:
中国
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arbitration infrastructure for th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disputes over contracted rural land at the country
中标分类:
B 04
ICS分类:
农业 > 农业和林业
发布日期:
2016-10-26
实施日期:
2017-04-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号:
第2461号 点此查看此公告发布的标准
官方来源:
农业部
起草单位: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青海省农牧业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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