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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