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原子荧光光谱仪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可形成氢化物的元素砷、锑、铋、硒、碲、铅、锡、锗,原子蒸气态汞,以及挥发性化合物锌、镉等元素的非色散型蒸气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以下简称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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