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Systems,以下简称CEMS)中的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含SO2、NOx等)CEMS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MonitoringSystems,以下简称C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CEMS。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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